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召集,基本成员为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二)研究阶段性审计工作重点,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指导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研究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以及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变更方案;
(四)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部工作职责:向履任的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的有关情况;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向校党委常委会提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免、奖惩建议。
(二)纪委办(监察处)工作职责: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根据审计结果,对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领导干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纠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存在的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四)审计处工作职责: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独立实施审计;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以及后续审计、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各基本成员部门指派一名联络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长兼任,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审计处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召集人同意,联络各成员部门及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负责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等文件,并根据召集人的指示,分送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
(三)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采取适当形式交流、通报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到两次。如遇特殊需要,经召集人批准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联席会议纪要由召集人审阅后签发,经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由召集人或其指定的部门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 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联席会议另行说明。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