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2018年12月03日 15:2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一)二级学院(部)主要党政领导干部;

(二)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学校授权委托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任期内所在部门(单位)撤销、合并。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设备物资采购、重要经济事项、重大经济决策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领导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八)以前年度审计意见整改情况;

(九)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一)每年年底由党委组织部征求审计处意见,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

(二)联席会议研究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列入审计处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党委组织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拟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和任务,成立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内部审计人员不足时, 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聘请校内财务、审计专家或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开展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七)督促落实审计结果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等多种形式。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审计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被调查者应当支持、配合审计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总结和其他资料,书面总结主要包括:

(一)部门(单位)概况;

(二)本人的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三)本人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其相关项目情况;

(五)执行设备物资采购、招投标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本人认为在任期内经济责任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八)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资料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部门(单位)应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审计结束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责任界定、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等。

第十七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他们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处,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应负责落实审计结果,将审计处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及建议,应按照《淮阴工学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整改,整改落实情况须于30日内书面报审计处。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学校应作出相应处理;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淮工院委〔2009〕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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