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4月16日 15:2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合同行为,防范各类经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等教育管理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学校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对外交往中达成的各类协议。劳动人事合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交往中发生的下列事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一)校际、校地、校企间的合作办学、技术协作、课题及知识产权申报等合作项目;

(二)办学所需的资产租赁、借贷、债权债务的清偿等;

(三)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工程;

(四)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买卖、设备维修维护保养、服务外包等;

(五)经研究认为其他应当订书面合同的事项。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协调、争议的处理以及重大合同的审核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监察室、审计处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审计处是一般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一般合同条款的审核、学校合同专用印章的使用及管理、合同文本的保管及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 科技产业处是科技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科技合同条款的审核、学校科技合同专用印章的使用及管理、合同文本的保管及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合同签署的授权委托及合作办学等需加盖学校印章的特殊、重大合同的办理。

第八条 合同经办部门(单位)(详见附件一)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合同文本的拟定、送审、报批及合同内容的履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一般合同使用淮阴工学院合同专用章;科技合同使用淮阴工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特殊、重大合同,经院长同意,可使用淮阴工学院印章。涉及房屋、场地出租的合同,按照上级规定,使用淮安市淮阴工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印章。

第十条 合同加盖印章后,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合同经办部门(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三章 合同的审签和订立

第十一条 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服务合同或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其他合同由经办部门(单位)负责按审签单办理流程审批。

低于以上数额的合同由经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分

第十二条 合同送审应附前期招标或谈判的文件、记录及其他佐证合同条款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合同审签部门主要审核合同授权批准、审签流程及主要条款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审签部门审签原则上当天完成。对不具备审签条件的合同,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由经办部门(单位)补充相关手续或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合同经办部门(单位)对审签意见若有异议且无法协商处理,应及时提交校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审签部门有权调阅合同所涉及的相关资料;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会议、考察、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学校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参与。

第十七条 合同加盖印章前,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合同经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不涉及金额的其他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经办部门(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催缴或协助支付合同金额,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验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应按上述流程报送审批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经办部门(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验收管理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财务处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授权委托付款证明的;

(四)应审计的项目而未审计的;

(五)未经合格验收的。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合同经办部门(单位)与对方协商,协商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报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合同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自行终止。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及经办部门(单位)应将合同文本和与该合同有关的材料及时归档并及时移交校档案室。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所属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实行托管的后勤服务总公司和饮食服务总公司除外。

第二十五条 使用本部门(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财务处不得付款或结算。学校将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还将责令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审签、订立及履行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学校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校内部门单位之间根据工作职责需要,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参照上述流程执行,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合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淮阴工学院经济合同审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下一条:淮阴工学院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