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办(属)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原国家教委教审[1997]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是指学院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代表人和主管经营、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院审计处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改选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 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学院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院审计处负责实施。必要时院审计处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对企业经济活动履行全面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二) 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 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四)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企业管理状况如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企业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院长决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企业单位主管经营工作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责任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二)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产品成本、期间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利润和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经营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效如何,对外投资的效益怎样,有无重大失误;
(四)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六)院长决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单位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依法对企业的财务工作履行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二) 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 企业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合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四) 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五) 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院长决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经营、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条 院审计处在对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本部门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一条 院审计处对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收到经院长批准的有关部门提请审计的通知后,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院审计处对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他们在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及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三条 评价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在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企业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十四条 评价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淮阴工学院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