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暂行办法

2018年12月03日 15:23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力度,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发挥审计监督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予以纠正、采纳的工作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审计处按照有关审计准则和审计规定依法进行审计,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计报告应当体现重要性和建设性的原则,切实提高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内部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分析,积极组织整改,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对因客观原因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应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从健全体制、完善机制入手,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由学校审计处提出建议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评优评先、考察任用及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条 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联动机制。由审计处牵头,纪检监察、组织、 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纪检监察、组织、 财务等部门协助审计处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审计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告知组织部门。有关部门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审计处。审计处负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成效进行评估,如实反映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进行整改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审计处要及时向分管校长和校长报告。

第八条 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公开制度。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逐步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通报机制,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下一条:《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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