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江苏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高等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的,其审计整改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将问题
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90日内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组织实施审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高等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
(二)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原因;
(三)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四)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被审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共同担负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积极运用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八条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
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对已经整改落实的,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短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督促尽快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有效落实。
第九条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闭环管理。内部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报告时,一并报送整改清单。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予以对账销号,并及时将销号情况反馈被审计单位。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条建立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纪监巡审”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当依规依纪,依照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对基层党组织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将审计整改
工作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和公告制度,通过单位内部网、办公信息系统等网络公布,或通过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
第十三条加强审计整改信息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探索建立审计整改信息台账,实现审计发现问题录入、已整改措施、超期限未整改警示、问题销号、督查问责等环节在线留痕。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及对账销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