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0年10月31日 15:2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的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学院内部审计是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服务,是促进学院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学院设立审计处,负责学院内部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审计处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由学院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审计处可聘请经验丰富的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院审计处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院长要加强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业务建设;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

(三) 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 为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 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 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它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学院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 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 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六) 基建、修缮、装饰等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

(七) 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八) 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 学院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 学院所属各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上交税利及各项资金的提留分配与使用;

(十一) 对外投资、租赁、经济承包、目标管理等合同协议的执行;

(十二) 学院所属单位、部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三)院长和上级审计机关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院长反映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院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学院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签:

(一) 上报的学院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

(二) 上报的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

(三) 生效前的对外投资、租赁、经济承包、目标管理、物资采购等合同协议;

(四) 生效前的基建、修缮、装饰等工程合同

(五) 院办企业、各类经济实体和独立核算单位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六) 院长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院审计处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学院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会计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四)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长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建议;提出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浪费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的建议;提出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提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 根据院长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九) 检查经院长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十)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理部门、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四章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审计处根据院长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事项确定后,在实施审计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各种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学院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院长审批,院长应在二十天内批复,并责成学院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长书面提出,院长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学院审计处对院长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第二十四条 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或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院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法规相抵触的部分,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淮阴工学院

二00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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