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绩效。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各部委、省(市)各厅局所拨付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横向合作项目中明确规定归属我校管理的项目经费和学校项目经费。
第二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科技处、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完成。
第三条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1.科研经费是否独立建帐,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按照项目合同书,审查项目经费到位情况。
3.按照项目合同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经济政策、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4.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经财务处审核。
5.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6.科研成果转化中对学校无形资产保护情况。
第四条科研经费审计方式:
根据科研项目管理要求,科研经费审计分为三种方式:一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简称外审);二是由学校审计处审计(简称内审);三是由相关职能部门审签。具体采用方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情况由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研究确定。凡项目经费(含学校配套费)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按年汇审会签,10-30万元抽查,30-50万元必审,50万元以上跟踪审计。
第五条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科技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委托书,并提供审计项目的相关材料。
2.审计部门在接到科技处的审计委托书后,由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研究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小组。
3.审计小组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并做好会议记录。
4. 审计人员检查项目合同;审查项目决算;查阅会计帐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帐物是否相符,认真做好记录。
5. 审计人员拟出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小组组长复核后,交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6.审计报告呈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审计部门签发,转发科技处并抄送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单位。
第六条审计期限:
内审项目原则上在收到审计委托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审项目原则上在收到审计委托书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审计要求
1. 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
2. 审计部门须按项目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明确组长,提前3天向接受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3.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
4. 接受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其他规定
1.审计结束后,原则上与该项目有关的经费支出应报销完毕,经费有节余的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外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费用在学校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