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教育厅发布的《江苏省省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苏教审[20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指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通过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提高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勘察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建设前期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规范工程招标、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促进各环节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主要材料和设备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工程量清单、标底及最高限价的审查与评价,合同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九条 施工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主要材料及设备(含甲供或甲控)规格、价格的审查与评价,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查与评价,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审查与评价,索赔费用和不平衡报价的审查与评价,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工作质量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和工程项目决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工程结算的审查与评价,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的审查与评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与评价等。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参与可行性研究论证,审阅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投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未按规定办理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单项工程投资在3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不作必审要求,根据需要可对项目进行抽审。
第十三条 单项工程投资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审计处负责跟踪审计,其结算价以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金额为最终依据。
第十四条 单项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负责管理和监督,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结算价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金额为最终依据;单项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教育厅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复审,结算价以复审核定的金额为最终依据,此条款应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审计处必须派人参加,所有招标文件未经审计处审核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审计处负责组织审核。
第十七条 为防止围标、抬标,50万元以上的招标建设项目,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做标底(保密),并出具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对外工程合同、3万元以上对内工程合同必须经审计处审签。
第十九条 未经招标按实结算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总价让利3%;此条款应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学校后勤服务公司承包的项目不计算规费和税金;学校企业承包的项目不计算规费。
第二十条 未经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咨询费用超过1万元的,其费用计取不宜大于各行业规定的65%,1万元以下的由委托部门决定。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1万元以下变更或签证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1-5万元变更或签证由分管校长审批,5-10万元变更或签证由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变更或签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审计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 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学校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二) 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建设单位承担20%;
(三) 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四) 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以下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1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教育厅复审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复审核减金额大于等于审计费用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复审核减额不足支付审计费的,其差额部分由教育厅承担。
单项工程复审核减率超过3%,学校将扣除负责初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费用的30%。
审计费用计算及支付条款应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合同中。
第二十三条 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审计报告未出前,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预付款不宜超过中标价的85%,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预付款不宜超过预算价的60%。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学校建设管理部门、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查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损害本单位权益行为的,应当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取得显著成绩,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已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