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办学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情况依法进行独立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组建党委审计委员会,作为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全面领导学校审计工作,并就相关重大事项提请党委常委会审议。
党委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审计处负责。
第六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工委教育厅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上级内部审计政策规定,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定期听取学校审计工作汇报和重要专项审计情况报告,并作出指示和指导;
(三)研究制定学校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及重要审计规章制度;审议决策学校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四)审定学校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五)研究和审议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相关重要事项;
(六)拟定审计发现违法违规事项处理、问题线索移交方案,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及审计结果的运用;
(七)研究提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意见;
(八)审议决策学校审计监督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审计处是学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专职审计人员编制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给予保障。学校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形成合理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
第九条 学校审计机构的变动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坚持审计监督与审计服务并举原则,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组织审计业务,加强全过程跟踪审计,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业务活动的审查与财务活动的审查,运用审计方法,开展财务审计与业务审计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审计,提升审计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主要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国家、省重大政策措施和学校重大决议、决定等落实情况;
(二)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三)各类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七)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情况;
(八)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内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十)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单位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提供审计咨询。
第二十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由审计处归口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或列席学校制定财务预算及分配、奖励办法等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模范遵守和维护政策法规、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单位及人员提出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审计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任务进行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认真处理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复核后报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处应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淮阴工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六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机制,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以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建立审计结果公开与共性问题自纠机制。通过印发审计通报、内部局域网公布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总结梳理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建立健全共性问题自查自纠机制。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纪监巡审”联动。重视加强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淮工院〔2000〕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