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2021年05月08日 10:26  点击:[]

淮工审【202101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第三条 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服务的项目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部门要求的审计项目;

(二)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审计项目:

1.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事项;

2.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3.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专项经费等审计事项;

4.校办企业增资、清产核资、改制重组、兼并、拍卖、破产等业务所需审计事项;

5.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与评审事项;

6.各种理事会、基金会、学会和协会等社团组织机构年检审计事项;

7.基建及修缮工程招标前工程量清单复审及控制价编制事项;

8.基建及修缮工程跟踪审计事项;

9.基建及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事项;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

(一)根据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规定,审计费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金额的审计事项,通过校招标办招标采购确定;

(二)审计费未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金额的审计事项,由审计处各科室依据项目类型、难易程度,选择资质信誉高、专业水平强、服务态度好、收费合理的社会中介机构洽谈备选,审计处处务会最终研究确定。

第五条 审计费用的确定:

(一)通过学校招标办招标的审计事项的审计费用,以中标合同价为准;

(二)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金额的审计事项的审计费用,由审计处依据项目类型、专业难度、行业收费规定,与社会中介机构洽谈决定,其中建设工程类项目审计费用计取不宜大于各行业规定的65%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代表学校与承接审计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在确定委托事项后,社会中介机构须提交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时间、审计方案等,经审计处对实施计划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协调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满足其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项目需要,可指派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及时掌握和了解审计信息,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九条 审计处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承担我校审计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再委托其承担学校的审计工作;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审计,工作不规范,报告存在严重失实、错漏等,且拒绝纠正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串通舞弊,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未尽到保密义务的;

(四)在有关部门的事后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的失实和错误的;

(五)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审计业务或自行将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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