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

2021年12月29日 15:0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指南(试行)》(苏教财〔2017〕2号)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是指学校审计处会同纪委机关,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以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为基础,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监督意见、建议的作用,高度重视内外部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建议,积极推进整改落实。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评价与运行有效性评价,并覆盖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及权力运行全过程。(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学校高风险业务领域,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着力防范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三)客观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以事实为依据,准确揭示学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风险并深入分析产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客观评价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四)及时性原则。当与学校管理活动相关的外部环境或学校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学校应及时调整评价的重点、频次和实施方式。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审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为审计处、纪委机关主要负责人。审计处为内部控制评价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全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有效性、完善性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开展评价与监督。

第六条 领导小组在内部控制评价中的主要职责:(一)领导开展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二)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三)审议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计划;(四)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整改报告;(五)决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评价与监督工作组主要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开展;(二)组织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三)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四)分析、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等级和缺陷类型;(五)组织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六)监督检查和汇报内部控制风险整改落实情况;(七)其他与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评价报告的基准日,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完成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主要以内部控制审计的形式进行,也可结合其他专项审计或相关检查工作灵活开展。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的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纪委机关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的重大问题等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通过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实施内控措施和执行有关程序,完善自身内控建设。要建立经常性的内部控制建设自评与自查机制,积极主动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评价监督,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评价与监督的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评价监督的职责应适当分离,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校级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和业务流程层面内部控制评价。评价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

第十四条 校级层面内部控制评价指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价。侧重对控制环境的评价,应全面考虑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关注主要经济活动及权力运行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重点内容包括:发展战略与规划、治理结构、机构岗位设置及权责分配、人力资源政策、会计与信息系统、校园文化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业务流程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部门(单位)经济活动及权力运行业务层面控制的评价。重点内容包括:预决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经济合同管理、信息化管理,兼顾各部门(单位)权力运行管理、学校所属企业管理、教育基金会管理、其他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在对被评价单位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实地查验、穿行测试、控制测试、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组分析学校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工作方案,审计处牵头拟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经内控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工作方案和相关业务评价标准,开展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梳理本部门(单位)内部控制缺陷,并如实填报自查清单,撰写自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组在各部门(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并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类型进行初步认定。其中重大缺陷应报学校内部控制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牵头汇总评价结果,编制出具学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缺陷清单。

第二十三条 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风险及整改措施或整改建议,责任部门(单位)应认真整改,原则上于评价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应提供未完成的原因、延期整改完毕的时间点、进一步整改措施等情况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会同纪委机关对责任部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五章 评价分析及缺陷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进行分析认定。按内部控制缺陷成因分为设计缺陷与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学校经济业务活动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措施,或控制设计不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执行缺陷:是指控制设计适当,但没有按设计意图执行,或者执行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导致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的缺陷。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涉及学校整体管理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某类经济活动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发展。重要缺陷,是指涉及职能部门、院系层面的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经济活动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某项经济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转。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与改进建议,并以适当形式报学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于认定的重大和重要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缺陷及其认定、缺陷整改及对重大或重要缺陷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报送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整改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七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组应当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日常监督可以选择重点业务、重要经济事项,专项监督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少于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接受省委巡视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单位依法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外部和内部巡视巡察、专项审计(调查)等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积极进行整改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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